刘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研究员)
今年以来,生猪价格震荡上行,近期价格加速上涨。据农业农村部数据,5月第3周开始,全国生猪均价连涨3周,5月第5周,全国生猪均价16.70元/公斤,比前一周上涨6.7%,同比上涨15.3%。进入6月,猪价持续走强,机构数据显示,6月11日全国生猪出栏均价19.04元/公斤,较五一假期上涨约27%。
7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现行规模较大的几个税种中,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下一步,我们考虑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分品目、分步骤稳妥实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并要求“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此项改革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调节消费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关系。
消费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宏观调控等重要功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即调整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近年来中国消费税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进,已取得了很多重要进展。例如,取消了对汽车轮胎、酒精等征收的消费税,降低了化妆品消费税的税负,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增加了卷烟消费税批发环节的税负,对电池、涂料和电子烟开征了消费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了消费税。结合前述,进一步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应侧重调整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和立法四个主要方面。
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主要取决于需要通过征收此税达到的调节目的。就目前中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言,可以考虑将未征税的一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某些食品、饮品、服装、用具和私人飞机等;还可以考虑根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保健等方面需要增设一些征税项目,如塑料袋(瓶)、一次性纸杯、纸箱和糖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征收营业税的某些奢侈性消费、高档消费的行业和项目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适当增加一些项目,如高尔夫球、歌舞厅、酒吧、美容店、健身房、高端酒店和度假村等。
从税率看,为了调节高消费,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某些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对于汽油、柴油等价格变化频繁且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消费品的征税方法,可以考虑改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或者采用从价定率征税与从量定额征税结合的复合征税方式。如果某些奢侈性消费、高档消费的行业和项目可以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应当采用较高的税率。
从征税环节看,为了直接调节消费,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应该比较理想。目前中国消费税的绝大部分税目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也有少量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如卷烟、电子烟都分别在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征税;超豪华小汽车分别在生产、进口和零售环节征税;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在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时,应当考虑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遵从税法的程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征收成本等诸多因素。例如,小汽车零售环节不仅涉及多项税费,纳税人还要办理保修、保险和机动车登记等多项手续,税收流失的风险应该不大;但是烟、酒和化妆品的消费税如果从生产、进口等环节征收改为在商店、餐馆和旅馆等零售环节征收,情况可能会相反。
因此,今后可以根据征收管理条件成熟的情况,逐步将一些目前在生产、进口等环节征税的消费品改为在零售环节征税,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某些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奢侈性消费、高档消费的行业和项目,也可以考虑在零售环节征税。
鉴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因此在推进消费税征收稳步下划地方过程中,可以考虑根据消费税不同税目的特点,兼顾宏观调控、税源分布、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等因素,把消费税收入从中央固定收入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具体做法可以考虑适当选择一些税目下放地方,征收与否由各地自行决定,所得收入也划归地方。同时,适当调整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
一般来说,在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中,地域性强且税基相对固定的项目比较适合划归地方,如餐饮、娱乐和康体等服务行业;宏观调控作用大且税基流动性强的项目应当继续划归中央,如烟、成品油和小汽车等消费品,避免出现各地消费税收入悬殊、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来源不足的矛盾,防止一些地方为了增加此项税收盲目扩大生产的情况。
从立法方面来看,根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正在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草案。制定消费税法股票配资哪个安全,首先应当积极吸收近年来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成果,并不断完善。同时,应当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资源税、车船税和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种的适当协调。例如,车辆购置税自2001年开征以后,出现了与此前开征的消费税交叉征收的情况(即小汽车既要征收消费税,又要征收车辆购置税),可以考虑将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适当减轻购车环节的税负,同时可以简化税制,改进税收管理。在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提高某些征税项目适用税率的同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普通商品的增值税负担。